如果妻子偷取丈夫的存款,银行该不该担责?记者昨天获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作出最终判决,银行因违规向储户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存款,法院责令其支付储户的存款及利息。 妻子偷取丈夫存款6万元 2000年4月7日,马战涛(化名)在某银行中牟支行城关分理处存款6万元,存期12个月,并设定了密码。2001年1月12日,马妻蒋丽(化名)(二人已于2006年离婚)持二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来到银行,称马战涛在该行的6万元存单丢失,马战涛让其挂失后取出,她还提供了该存单的账号和密码。 银行审查后为蒋丽办理了挂失手续。2001年 1月20日,蒋丽将该笔6万元存款本息取出。存款到期后,马战涛持存单到该银行取该笔存款及利息时遭拒。2006年,马战涛将该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令银行败诉。 该银行不服,遂上诉至郑州中院。庭审时,银行方面称,马战涛与蒋丽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该银行办理了存续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并互享家庭事务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蒋丽对该存单挂失并支取后,这笔共同财产已完整收回,并未受到任何损害。 另外,马战涛对前妻蒋丽持双方身份证挂失存单并支取一事知晓并认同。自蒋丽2001年1月支取存款起,到双方2006年离婚时长达5年之久,夫妻双方有足够时间对这笔钱进行分配和使用,故请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终审判决银行赔钱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挂失必须由储户亲自办理”的原则规定,委托他人办理的,权限受到严格的限制。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办理的,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者支取存款手续。 本案中,因马战涛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该银行应向存单记载的储户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储户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存款,夫妻关系也不例外。因此,该银行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支付马战涛银行存款6万元及利息,故驳回银行的上诉。 |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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