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妈家的房门与邻居家房门相距很近,多年来相安无事。自从今年5月邻居家装上向外开的防盗门后,何大妈进出家门时都可能因邻居家突然开门而被撞到。何大妈建议对方更换防盗门或将门改为向里开,但遭到对方拒绝。于是何大妈将邻居诉至法院要求更改防盗门方向。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邵先生将他家的房门改装为向内开启方式。 何大妈诉称,她与邵先生是邻居,两户房门紧邻,成90度角。今年5月,邵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拆除原有老式防盗门和内木门,安装成外开全封闭防盗门。她及家人在进出家门时,邵先生如果开门,就会撞到正在出门的人身上,造成身体伤害。与邵先生多次沟通未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邵先生重新设计房门,将房门改为内开式,停止对何大妈正常生活出行造成的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大妈和邵先生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在使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邵先生将他家的房门改为外开式封闭防盗门,确实会对何大妈出行造成妨碍,也存在导致何大妈人身损害的危险。上述妨碍及危险并不能通过邵先生开门时的注意而得到完全避免,故邵先生应当采取将其房门改为内开式的方式以排除上述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的妨碍及危险。双方房门客观上存在相距过近的问题,因此相邻各方更应加强注意义务,不能因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房门外开而得以免除。 |
2011-09-15
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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