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开制度”(转载)
热度 13已有 2984 次阅读2011-9-9 20:52
|系统分类:经营理念|
开锁, 保险箱, 精神病患者, 财产权, 负责人
“十不开制度”
身份不明、证件不齐或有虚假嫌疑的,不予开启。
无法确认房屋财产权归属的,不予开启。
处于节假日之中的单位一般不予开启。
无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姓名的保险箱,文件柜不予开启。
发生争议处于司法程序尚未被法律文书确认权属的,不予开启。
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不予开启。
来路不明的一切车辆,不予开启。
酒后神志不清,正处于发作期间的精神病患者,痴呆病人要求开锁的,不予开启
。
来路不明的文件夹,密码箱,不予开启。
犯罪分子欺诈或暴力威胁开锁的,在机智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予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