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终审结束的判决,却在3年以后被一个“内部决定”所改变。本应得到880万赔款的原告,不仅没有拿到赔偿款,莫名其妙地倒欠被告200多万。这样的事情,你听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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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是一件普通的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了判决,原告房地产公司交出部分房屋,而客运公司赔付880多万。# f Q* ]+ }9 J/ E) c; @
终审判决肯定了一审的正确性,纠纷终结,双方应该按判决执行自己的义务。审判结束后,法院冻结了原告需要移交给被告的房产,原告等待着被告赔付自己应得的800多万。可是这一等,就是3年多。等来的不是赔款,而是一份莫名其妙的伊犁州法院审委会“内部决定”。
3 l+ W2 z% R! f0 A+ `3 K 按照伊犁州法院审委会的判定,原告不仅无法拿到法院判决的800多万赔偿款,还要倒欠被告200多万的“迟延履行金”。
% `3 W" t) N8 ~* ?+ h$ O 而这些“迟延履行金”造成的原因,正是因为法院冻结了原告的房产,而以至于原告这3年无法办手续移交给被告。
. o0 Z6 ^. v& J 而被告正以这3年没有得到房产而引发了损失为借口,要求得到赔偿,可笑的是这3年正是因为他们拖欠赔款造成的! V, d( u+ C; J2 p& y) m
而法院审委会却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审核的情况下,却坚决的以一纸“内部决定”草率地下达了判决。
& f5 ^7 W% w# L 就这样,变成了原告需要赔偿被告.0 ` c6 Q8 s: n- f9 w E7 g, x

; o& N7 Y0 z# ~4 T. ?4 C5 X, e 一审和终审判决已经下达,在被告再三拖欠赔偿款项的时候,原告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却根本没有任何效果。而3年后却毫无根据地,用一纸“内部决定”将所有损失清算给原告,请问这样的“审判”法律依据是什 y+ s( z" T& k1 o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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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机制在一点一点的完善,法院只是审判工具,而绝非最终依据,在作出任何判决时,都应有凭有据,依照法律法规按章办事。但是此案中非但没有合理法律程序,也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例律条文,让人看到的不过是天高皇帝远的地方,上演了一出封建社会式的离奇判决!+ w/ B' z8 B( v% Q y
国家一再重视对偏远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却依然出现了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判决,敢问审判者究竟站在了什么样的位置在思考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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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定”由对方代理律师笔录; b) m5 g% I& ~: v5 r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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