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终审结束的判决,却在3年以后被一个“内部决定”所改变。本应得到880万赔款的原告,不仅没有拿到赔偿款,莫名其妙地倒欠被告200多万。这样的事情,你听过吗8 {9 p8 @! v1 L. g-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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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 D: {3 O* f$ Q# z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了判决,原告房地产公司交出部分房屋,而客运公司赔付880多万。
% L4 j# G Z1 V- f7 V8 b 终审判决肯定了一审的正确性,纠纷终结,双方应该按判决执行自己的义务。审判结束后,法院冻结了原告需要移交给被告的房产,原告等待着被告赔付自己应得的800多万。可是这一等,就是3年多。等来的不是赔款,而是一份莫名其妙的伊犁州法院审委会“内部决定”。
- p; |5 w# ~6 a' B0 _" X& {: x- D& j1 q 按照伊犁州法院审委会的判定,原告不仅无法拿到法院判决的800多万赔偿款,还要倒欠被告200多万的“迟延履行金”。8 R) B' E5 r4 g3 ]: R
而这些“迟延履行金”造成的原因,正是因为法院冻结了原告的房产,而以至于原告这3年无法办手续移交给被告。
6 A+ X3 n( H$ ?! s, c' e 而被告正以这3年没有得到房产而引发了损失为借口,要求得到赔偿,可笑的是这3年正是因为他们拖欠赔款造成的!
8 D3 [- l3 j( s1 O% W/ B 而法院审委会却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审核的情况下,却坚决的以一纸“内部决定”草率地下达了判决。
3 S7 |5 I, S: Z; F4 c& |) c; l 就这样,变成了原告需要赔偿被告.1 z7 C P! ~4 \# K

, }" z4 o' ~' h) P 一审和终审判决已经下达,在被告再三拖欠赔偿款项的时候,原告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却根本没有任何效果。而3年后却毫无根据地,用一纸“内部决定”将所有损失清算给原告,请问这样的“审判”法律依据是什9 l0 @; j! U' I# A; m$ J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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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v" V5 ?# @- G1 g 我国的法律机制在一点一点的完善,法院只是审判工具,而绝非最终依据,在作出任何判决时,都应有凭有据,依照法律法规按章办事。但是此案中非但没有合理法律程序,也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例律条文,让人看到的不过是天高皇帝远的地方,上演了一出封建社会式的离奇判决!
" V0 c' B% p; ]: k& y3 x 国家一再重视对偏远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却依然出现了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判决,敢问审判者究竟站在了什么样的位置在思考法律的公正?/ S" K0 _' i8 x. k I
7 ^' W5 o- z, F+ h% M“内部决定”由对方代理律师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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