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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助]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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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开锁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6-25 10:43:19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中国
这几天在办理特行证   公安要个安全管理条例    各位师傅有现成的给发几条      先谢谢了

精彩评论9

鑫发开锁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6-25 10:59:49 来自: 吉林
论坛里搜搜,前几天还有人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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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jiangz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6-25 11:11:22 来自: 江苏宿迁
前几天我发的第二十一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t+ |' V( a+ q  s3 C: v. k- O
1 s- s0 c0 J5 L4 H' `; @
(一)从业人员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留存个人相关信息。( d! `& r: t7 [8 t/ x7 l% _

# w( k  u8 W( k8 m5 C% _3 c(二)为居民提供上门开锁服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身份证明,并要有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场,同时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开锁登记单,经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开锁登记单应当保存三个月以上。
+ |9 o4 d4 z8 v" C( f" l. \. ^/ R+ `: v6 p6 i
(三)开启机动车锁具、机关企事业单位锁具,应当查验委托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单位书面证明,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刷的开锁登记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开锁登记单应当保存三个月以上。/ \% s  i8 ?, s; \' ?  n

" p# X. Z$ l* H2 B, H# b; i(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 R7 Y) N. _: ]( ^$ G8 S% ~" h. ?1 w8 B  G' f& q0 ^7 X) W# C! G2 a# J
(五)不得擅自培训、传授开锁技术。需进行技艺传承的,传授人应当将传授人和被传授人的个人相关信息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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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天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6-25 11:47:07 来自: 中国
楼上师傅已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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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子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6-25 14:06:14 来自: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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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凡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6-27 14:02:54 来自: 江苏无锡
谢谢楼主分享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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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艺之家_巍巍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6-28 09:38:09 来自: 宁夏银川
谢谢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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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开锁匙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6-29 21:20:19 来自: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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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宾宝锁业e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9-4 21:50:26 来自: 中国
谢谢楼主分享生意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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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开锁11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9-4 22:03:48 来自: 中国
分享是一种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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